首頁 焦點評論


文章標題 【口袋時評】- "實價登錄變虛價" 的立法過程
發表日期 2014-01-16
作者 口袋國會

今日報載所謂【藍綠聯手通過修法 實價登錄變虛價

其實指的是本會期所通過的【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的條文修正案,所衍生的結果。

以下為地政士法的立法過程簡述:

 

1) 行政院函請修正地政士法第11,59條文。關係文書

102 年7 月19 日,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「地政士法」第11 條、第59 條。主要修正的內容在於:

一、將有精神病不發給開業執照之情事,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,並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。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)

二、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)

 

2) 法案審議過程中,委員提案修正地政士法第59-1條。

黃文玲委員、林滄敏委員、陳其邁委員,分別提出就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提出修正草案。

A.黃文玲委員(台聯)

提案時間:102/10/18 第8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時提出。

提案主旨:參照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第八十一條之二,認為地政士屆期未申報登錄,相關罰則應比照「平均地權條例」先給予權利人逾期申報通知的限期改正機會。(關係文書

B.林滄敏委員(國民黨)

提案時間:102/10/25 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時提出。

提案主旨:參照「地政士法」及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皆訂有關於權利人(地政士)應於買賣(受託)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,考量申報人於申報登錄過程因錯誤、遺漏等情形在所難免故提案給予地政士限期改正機會。(關係文書

C.陳其邁委員(民進黨)

提案時間:102/11/29 第8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時提出。

提案主旨:就行政程序上常見之「限期改正」,並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及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等條文為例,認為地政士法應符合我國法制之常態進行修正。(關係文書

 
留言板